今年的結婚紀念日前夕,
在每月的chat時,J.從身份認同講到幾年前已簽字離婚,
當時雖有點震驚,細想又不感意外。
或許本來就是差異大的兩個人,
多年磨合之後,只是發現,
對方無法再繼續相伴後半人生。
在我的定義下只是重新簽約之日:
而續約,並非理所當然。
如果一紙契約對雙方不再有利可圖,
那麼為何還要死守約束?
今年我們共同「經營」的兩個孩子都成年了,
雖然離實質獨立還要幾年時間,
但為人家長的責任算是了了。
曾經有過很開心的時光、
很慶幸身邊有他陪伴;
也有最狼狽的形象、不能示人的不堪,
還有他帶給我的失望與受傷,
那麼,我還要和身邊的這個人繼續手牽手嗎?
秋分,
我預訂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明潭會館住一晚,
因為他曾說,想去騎環潭公路,
而我也期待明潭映月的景色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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